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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黄剑扬律师 黄剑扬律师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律专业,广州市律师协会会员。从事法律工作10年,从业至今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拥有优秀的法律服务团队,特别善长处理合同、婚姻、债券债务等诉讼及非诉案件,强大的法律团队分工合作,可以处理...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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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黄剑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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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为买房假离婚时签协议, 真离婚时没有效

  核心内容:夫妻为购买二套房假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购房成功后再复婚,但到了真离婚的时候,先前所签订的离婚协议无效。具体情况是怎样的呢?下文为您详解!

  事件回顾

  陈先生在婚前贷款购买了一套房产,并登记为房屋权利人,后陈先生与王女士结婚并育有一子,婚后两人为了可以购买第二套房产假离婚,并签订了一份《自愿离婚协议》,协议内容约定:目前居住房产归儿子与陈先生共同所有,儿子抚养权归陈先生,陈先生承担该房产剩余贷款,在儿子未满18岁前不得私自变更、转让该房屋,否则女方有权向法院起诉要回儿子的监护权及抚养权,并根据房产交易中心发票为准,将全部交易金额归儿子所有;在儿子满18周岁后,该房产需要与儿子共同协商处置,不得私自变卖、转让,否则儿子有权要求取得全部份额。协议还约定,女方离婚后仍居住在该房屋中。

  离婚手续办理后不久,王女士便以个人名义购置了一套房产,并登记为房屋权利人。三天后,陈先生与王女士再次登记结婚。可好景不长,两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于是,王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陈先生所住房屋为儿子与陈先生共同所有。

  陈先生辩称:《自愿离婚协议书》是基于特定目的订立的,当时假离婚是为了享受购房优惠,购房成功后两人复婚,因此,该协议不再具有约束力。

   法官审理

  法官认为:从王女士离婚、购房、办理过户手续、复婚等时间节点以及王女士婚后仍居住在争议房屋的事实来看,认为《自愿离婚协议书》中关于系争房屋的条款,可以认定为非两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两人没有约束力。即使《自愿离婚协议书》发生效力,在原、被告复婚后,离婚协议未履行的部分也应终止履行,在两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原告没有权利要求被告继续履行离婚协议。

  法院判决

  最终,法院判决采纳了被告的抗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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