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广州律师网!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您所在的位置: 广州律师网 >业务领域 >婚姻家庭

律师介绍

黄剑扬律师 黄剑扬律师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律专业,广州市律师协会会员。从事法律工作10年,从业至今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拥有优秀的法律服务团队,特别善长处理合同、婚姻、债券债务等诉讼及非诉案件,强大的法律团队分工合作,可以处理...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黄剑扬律师

电话号码:020-37733113

手机号码:13760829933

邮箱地址:13760829933@163.com

执业证号:14401201210034967

执业律所:广东励信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迎宾大道123号名高中心7层19室

婚姻家庭

夫妻的共同债务

  摘要:认定债务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应该从夫妻双方是否具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以及债务形成的时间和判断债务使用的方向进行判断,如果都满足,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下面小编在下文整理了相关资料,欢迎阅读参考!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包含两层关系。(1)夫妻双方之间的关系,称为内部关系;(2)夫妻双方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称为对外关系。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1)判断是否有共同举债的合意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若干意见》第三条规定: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是判断夫妻共同债务的例外情形。

  所谓共同合意是指共同的意思表示,简单而言就是举债时共同签字确认。若有共同签字确认,可以直接认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反之,若只有一方的签字确认,则不能直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需要结合债务形成的时间以及债务的使用方向进一步进行判断。

  (2)判断形成债务的时间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一般而言,债务是否产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重要因素。但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产生于婚前的债务,只要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3)判断债务的使用方向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是判断该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重要因素。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以及其他婚姻法相关规定:所谓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包括:资助与自己有抚养关系的亲朋的债务、从事经营活动收入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因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由于购置婚后共同财产所负的债务等。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复函》([2015]民一他字第9号)中明确: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手机号码:13760829933

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迎宾大道123号名高中心7层19室

Copyright © 2017 www.gzhjyl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