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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剑扬律师 黄剑扬律师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律专业,广州市律师协会会员。从事法律工作10年,从业至今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拥有优秀的法律服务团队,特别善长处理合同、婚姻、债券债务等诉讼及非诉案件,强大的法律团队分工合作,可以处理...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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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黄剑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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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以物抵债的范围是什么

  摘要:银行采取各种有效手段清收后仍然未能以货币形式受偿的债务,方可接受以物抵债。但根据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办理以物抵债的,也可以。那么以物抵债的范围是什么呢?下面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以物抵债的范围是什么?

  抵偿债务的财产应当是归债务人所有或者债务人依法享有处分权、并且具有较强流通变现能力的财产。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有价证券,如汇票、本票、支票、提单、股票和债券等;

  (二)房屋或者其他地上建筑物;

  (三)剩余使用年限在20年以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四)交通运输工具;

  (五)生产设备和办公设备;

  (六)原材料和产成品;

  (七)其他具有较强变现能力的财产等。

  不能以物抵债的情形

  银行不得接受下列财产用于抵偿债务,但根据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办理的除外:

  (一)基于抵债财产发生的各种欠缴税收和费用已经接近、等于或者超过该财产价值的;

  (二)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

  (三)财产已经先于我行抵押或质押给第三人的;

  (四)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五)债务人公益性质的职工住宅等生活设施、教育设施和医疗卫生设施;

  (六)其他无法或长期难以变现的财产。集体土地使用权一般不单独用于抵偿银行债务;但以集体土地之上的房屋抵债的,房屋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应当一并抵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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