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广州律师网!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您所在的位置: 广州律师网 >业务领域 >债权债务

律师介绍

黄剑扬律师 黄剑扬律师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律专业,广州市律师协会会员。从事法律工作10年,从业至今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拥有优秀的法律服务团队,特别善长处理合同、婚姻、债券债务等诉讼及非诉案件,强大的法律团队分工合作,可以处理...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黄剑扬律师

电话号码:020-37733113

手机号码:13760829933

邮箱地址:13760829933@163.com

执业证号:14401201210034967

执业律所:广东励信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迎宾大道123号名高中心7层19室

债权债务

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后,很多之前适用的规定都废止了,所以大家有搞清楚以下这些事项,不要在弄错了。

  民间借贷已成为继婚姻家庭后第二大民事纠纷类型,2015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总共33条,我们将其中最需要引起重视的6大要点予以总结,希望能给读者们带来帮助。

  1、“四倍”已成历史请记住24%、36%

  利率问题是民间借贷的核心问题。“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标准已经是二十多年前的产物,新司法解释首次将保护标准设定为固定利率,明确了未超过年利率24%的范围为司法保护区,超过年利率36%以上为无效区,24%至36%之间系自然债务区。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民间借贷”的借贷主体界定

  《规定》采用了“民间借贷”这个约定俗成的概念名称,明确了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3、解禁“企业间借贷”≠全面放开

  《规定》明确企业之间为了生产、经营需要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可以认定该合同的效力。但是,解禁不等于全面放开,放开是有限度的,仅限于出于生产、经营的需要,为的是解决企业短期的资金周转,决不能为贷而借,让借贷成为企业的“主营业务”,影响国家金融安全。

  4、P2P网贷平台终“正名”

  互联网金融发展乃大势所趋,借贷双方通过P2P网贷平台形成借贷关系,如果平台提供者提供的仅是媒介服务,则平台无需承担担保责任;但平台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则出借人可要求P2P网贷平台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

  5、借贷+买卖=借贷

  考虑到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和资信问题,会出现借贷双方在签订借贷合同的同时签订了另一份买卖合同的情况,从防范虚假诉讼、健全担保规范的角度出发,《规定》确定在此种情况下,出借人在借款人到期不能还款后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还是应当按照民间借贷关系处理。

  6、虚假民间借贷诉讼(仲裁):难!

  虚假诉讼(仲裁)现象在民间借贷案件中显得尤为突出,《规定》列举了判断可能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仲裁)的十种行为(第十九条)。是否构成虚假诉讼(仲裁),主要根据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作出综合判断。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手机号码:13760829933

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迎宾大道123号名高中心7层19室

Copyright © 2017 www.gzhjyl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