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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剑扬律师 黄剑扬律师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律专业,广州市律师协会会员。从事法律工作10年,从业至今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拥有优秀的法律服务团队,特别善长处理合同、婚姻、债券债务等诉讼及非诉案件,强大的法律团队分工合作,可以处理...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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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借贷的见证人与保证人

  在日常的借贷关系中,债权人为了有保证往往会让债务人找第三人,这个第三人可能是见证人也可能是保证人,那么如何理解借贷的见证人与保证人呢?

  一、先来看看见证人和保证人的含义:

  所谓见证人仅是在场看见双方实施借款行为的证人,起着证明借贷关系的作用,与在场人意思近似。见证人可以在借据或合同上签字,但一般均冠以“见证人”字样。

  保证人亦称“担保人”,是指在保证法律关系中,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提供担保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贷款担保人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二、结合案例:“见证人”“保证人”大不同 借贷签名应慎重

  1、基本案情:

  2015年9月25日,周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李某提出借款15万元,李某于当日以银行转账的形式向周某的账户转入15万元,周某在收到借款后向李某出具了借条,陈某在借条中的保证人处签名。该借条载明:“今借到李某人民币拾伍万(150000.00)元整,月息二分,期限一年。借款人:周某 保证人:陈某 2015.9.25”。借款到期后,周某偿还了5万元后再无还款,李某遂将周某和陈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周某偿还借款本息13万元,并由陈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庭审中,陈某辩称,陈某与周某、李某均是朋友关系,当初借款时周某、李某二人找到陈某,请陈某作为借款的见证人,碍于朋友情面,陈某才在借条上以见证人的身份签名的,陈某是“见证人”,而不是“保证人”,不应由其偿还借款。

  2、审理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李某与周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双方均应当依约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周某向李某借款后,未能依约偿还借款,构成违约,依法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陈某辩称是该笔借款的见证人,而非保证人,但其在借条中保证人处签字,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预见到其在保证人处签字的法律后果,故法院对陈某的辩称意见不予采信。由于本案所涉借条中并未约定保证方式,故陈某应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周某在判决书生效后的五日内偿还李某借款本息13万元,陈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特别提醒

  “保证人”与“见证人”虽一字之差,但法律效力截然不同。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要依法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连带清偿;而见证人仅仅起在场证明的作用,无须承担还款责任。因此,在日常交易中,应提高风险意识,千万不要轻易在他人的借条、欠条等借贷凭据上签字,以免承担不必要的民事责任。

  三、见证人与保证人有何不同?

  1、见证人

  见证人,是指当场目睹借贷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可以作证的人。见证人不是借贷关系的当事人,因而不享有或承担实体上的权利义务。但是当借款人与出借人发生纠纷时,见证人负有作证义务。

  2、保证人:保证人分为一般担保人和连带保证人

  一般保证,指由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主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3、总而言之,保证人、见证人的含义不同。所谓见证人仅是在场看见双方实施借款行为的证人,起着证明借贷关系的作用,与在场人意思近似。见证人可以在借据或合同上签字,但一般均冠以“见证人”字样。保证人亦称“担保人”,是指在保证法律关系中,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提供担保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具有一定社会知识的人,应当知道保证人与见证人签名在法律上所承担的不同责任。换言之,如果签字的本意是“见证”而非“保证”,则必定要在签名前注明“见证人”或“在场人”字样,但其签名前并无任何标注,应首先推定其身份为“保证人”,如果无法举证证实其系现场见证人,则应认定为保证人,依法承担保证责任。

  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务必弄懂相关名词的含义,以免因无知损害自身的合法权益。为避免不必要的讼争,应尽量避免在借据上署名或捺印。如为他人借款提供见证,应在紧靠自己的签名前方标明“见证人”或“在场人”的身份,以规避风险。

  四、借条上只是签字,没有写明是见证人还是保证人的,怎么处理?

  1、只有签名,没有注明身份的。在主合同空白处签名,保证约定不明确,不能当然地认定为保证人,但可以推定为见证人。

  2、如果借条上明确注明是“保证人的,则承担保证责任。如果担保人认为,借条上的“保证人”三字为债权人事后擅自添加,那么其对该主张负举证责任,可以申请笔迹鉴定进行确认。比如借条为债务人书写,如“保证人”三字确为债权人事后添加,则可认定"担保人"确实只是在借条空白处签名的事实,则保证合同不能成立,其不承担保证责任。

  3、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1条规定,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是债权的担保方式之一。保证人是指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提供信用担保的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亦称“担保人”。而见证人仅是在场看见双方实施民商事行为的证人,与“在场人”意思近似。因此,以上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责任承担不同。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要依法承担保证责任;而见证人仅仅起在场证明的作用,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其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但不用承担任何实体民事责任。

  因此如果借条没有写明是保证人,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是保证人,则一般会认定为见证人,但是为了防止纠纷的产生,最好在签名的时候写明白自己的身份。加上“见证人”或“认证人”三个字不费时费力,又能避免纠纷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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