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剑扬律师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律专业,广州市律师协会会员。从事法律工作10年,从业至今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拥有优秀的法律服务团队,特别善长处理合同、婚姻、债券债务等诉讼及非诉案件,强大的法律团队分工合作,可以处理... 详细>>
律师姓名:黄剑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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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律所:广东励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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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时,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问:某建材厂为依法被工商部门登记为张某与刘某合伙的普通合伙企业,但实际还有程某、王某两个出资人,分别占30%、20%的股份。某建材厂在经营过程中,欠有B公司货款共计100万元。后B公司向法院起诉该建材厂,要求其还款,法院判决支持了B公司的诉求。在执行的过程中发现,该建材厂的资产不足以偿还该笔债务。B公司遂请求法院追加程某、王某为被执行人,B公司的请求能否获得支持?
答:可以。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时,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中,只要有证据证明程某、王某进行了实质的出资,并分享利润、承担损失,且不违反法律 强制性规定情节,法院应对其合伙人身份予以肯定,追加成某、王某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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