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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剑扬律师 黄剑扬律师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律专业,广州市律师协会会员。从事法律工作10年,从业至今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拥有优秀的法律服务团队,特别善长处理合同、婚姻、债券债务等诉讼及非诉案件,强大的法律团队分工合作,可以处理...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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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黄剑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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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中心

合伙人退伙后要承担债务吗?

  摘要:个人合伙开的店,如果因各种原因退出了,那之后这家店产生的债务,退出的这位合伙人还有承担吗?本文为你分析介绍。

  案情回放:

  2004年4月15日,新建县居民胡某和黄某签订了一份合伙合同书,合同约定:甲方(胡某)和乙方(黄某)共同出资,在南昌市珠宝街开间美发店,日常费用和分红一人一半。如有一方提出退伙,则付给对方2万元现金,店面所有设备归未退出者所有。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各投入1.5万元用于支付转让金、装修、 购置设备等,美发店于去年4月开始营业。共同经营3个月后,去年7月16日,因故双方发生纠纷,黄某离开美发店。此后美发店由胡某一人经营至2005年4 月。

  2004年7月29日,黄某诉胡某至法院,要求终止双方的合伙合同。胡某不同意拆伙又不同意竞价,调解不成。2005年4月18日,胡某提出反诉,要求黄某承担合伙亏损5000元。今年4月,胡某以2万元将美发店转让。

  法院审理:

  南昌市西湖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伙合同书,系双方自愿行为,应视为合法有效。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均应按合同履行义务。黄某提出退伙, 并要求按照合同约定由胡某支付2万元现金的诉求,根据《民法通则》第52条规定:合伙人退伙,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书面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原则 上应予以准许。

  黄某退出美发店后,美发店由胡某一人经营,其投入资金或转让店面等行为均未与合伙人协商,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经营者胡某承担。胡某要求黄某承担亏损的5000元,与事实法律不符。

  近日,西湖区法院作出判决:终止原、被告于2004年4月15日签订的合同;被告人胡某向原告黄某支付2万元;美发店所有财产及转让费等归被告人胡某所有;驳回反诉原告胡某的反诉请求。

  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合伙纠纷。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行为。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所谓退伙,是指合伙人根据合伙协议、其 他合伙人的同意或法律规定,退出合伙组织从而使其合伙人身份归于消灭的民事行为。

  本案中的黄某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退伙,并要求胡某支付2万元。而胡某在黄某退出合伙美发店后,其个人对美发店的经营不属于合伙经营,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只能由胡某个人承担。因此,法院最终只支持了黄某的诉讼请求,未支持胡某的反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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