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剑扬律师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律专业,广州市律师协会会员。从事法律工作10年,从业至今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拥有优秀的法律服务团队,特别善长处理合同、婚姻、债券债务等诉讼及非诉案件,强大的法律团队分工合作,可以处理... 详细>>
律师姓名:黄剑扬律师
电话号码:020-37733113
手机号码:13760829933
邮箱地址:13760829933@163.com
执业证号:14401201210034967
执业律所:广东励信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迎宾大道123号名高中心7层19室
要约是什么,相信大家都了解,就是指对特定的人发出希望与其缔约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吗?如果不是民事法律行为,有哪些依据?那么什么才是民事法律行为?小编一一为您说明。
要约并不是一个民事法律行为。
根据史上宽《债法总论》第19页:“要约为意思表示,应适用民法总则关于意思表示之规定,仅因要约尚不能发生当事人所欲之效力,故非法律行为。”
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一卷)第204页:“传统的大陆法观点认为,要约是一种意思表示而不是法律行为”。根据这两位的观点,我们可以得出要约不是法律行为,它只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的意思表示。
根据《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要约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要约人向受要约人发出的特定的意思表示。”从合同法的规定来看要约也应该是意思表示。
民事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这种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但不包括侵权行为、违约行为、无因管理行为等事实行为。民事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具有下列特征:(1)应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2)应是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的行为;(3)应是合法行为。
由上可知,民事法律行为是以发生法律后果为目的的一种行为,发出要约则是希望对方能作出承诺,且是一种真实的意思表示,承诺后合同成立,合同成立后需要满足合同生效条件才能生效,因此,小编认为要约只能是民事行为。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手机号码:13760829933
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迎宾大道123号名高中心7层19室
Copyright © 2017 www.gzhjyl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