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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剑扬律师 黄剑扬律师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律专业,广州市律师协会会员。从事法律工作10年,从业至今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拥有优秀的法律服务团队,特别善长处理合同、婚姻、债券债务等诉讼及非诉案件,强大的法律团队分工合作,可以处理...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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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是民事法律行为吗

  要约是什么,相信大家都了解,就是指对特定的人发出希望与其缔约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吗?如果不是民事法律行为,有哪些依据?那么什么才是民事法律行为?小编一一为您说明。

  要约并不是一个民事法律行为。

  根据史上宽《债法总论》第19页:“要约为意思表示,应适用民法总则关于意思表示之规定,仅因要约尚不能发生当事人所欲之效力,故非法律行为。”

  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一卷)第204页:“传统的大陆法观点认为,要约是一种意思表示而不是法律行为”。根据这两位的观点,我们可以得出要约不是法律行为,它只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的意思表示。

  根据《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要约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要约人向受要约人发出的特定的意思表示。”从合同法的规定来看要约也应该是意思表示。

  民事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这种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但不包括侵权行为、违约行为、无因管理行为等事实行为。民事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具有下列特征:(1)应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2)应是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的行为;(3)应是合法行为。

  由上可知,民事法律行为是以发生法律后果为目的的一种行为,发出要约则是希望对方能作出承诺,且是一种真实的意思表示,承诺后合同成立,合同成立后需要满足合同生效条件才能生效,因此,小编认为要约只能是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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