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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剑扬律师 黄剑扬律师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律专业,广州市律师协会会员。从事法律工作10年,从业至今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拥有优秀的法律服务团队,特别善长处理合同、婚姻、债券债务等诉讼及非诉案件,强大的法律团队分工合作,可以处理...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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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黄剑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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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

买卖合同的现实交付

  导读:现实交付也就是实物交付,是直接交付的方式。它仅指一方将物的占有移转给另一方的事实。要理解现实交付还要从哪些方面入手呢?

  现实交付的方式

  现实交付依交货方式的不同,可以再分为三种情形:

  (1)送货上门。即由出让人送运货物到买受人处,此时货交买受人处才算完成交付。

  (2)上门提货。即由买受人到出让人处取走货物,此时货物运出出让人处即算完成交付。

  (3)代办托运。即由出卖人代理买受人与承运人订立运送合同,买受人承担运费的交付方式。此时出卖人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即算完成交付。

  现实交付与观念交付的区别

  第一,现实交付以实际发生的直接占有的转移为条件,而观念交付必须依赖替代直接占有的方式。

  如物权证券、返还原物请求权或者间接占有,即存在替代直接占有的其他表征动产物权变动的方式。观念交付建立在间接占有的基础上,而我国《物权法》第五编缺乏有关间接占有的详细规定,对于未来适用观念交付的法律规定留下了漏洞。

  第二,由于观念交付建立在替代直接占有转移的基础上,所以导致虚拟交付在物权变动的公示性上具有减弱的特征,容易导致物权的真实权属状态与非真实权属状态发生冲突。

  现实交付下发生占有的现实转移,受让人取得标的物的直接占有,标的物经过现实交付从让与人的直接支配范围转移到受让人直接管领。而在虚拟交付中,并没有占有的现实转移,实际上,受让人与让与人之间有关物权变动的合意决定了物权变动,受让人取得物权并不需要对标的物的现实占有。

  所以,在现实交付中,动产物权变动的合意与作为事实行为的交付合而为一,物权的权属状态与占有公示手段取得统一。

  需要注意的是:现实交付也可借手他人实现。如甲委托乙将书交给丙,同样是现实交付。在《物权法》指出现实交付是指动产的物权人将其对于动产的直接管领通过现实的移转让与受让人而产生物权的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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