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广州律师网!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您所在的位置: 广州律师网 >法律常识

律师介绍

黄剑扬律师 黄剑扬律师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律专业,广州市律师协会会员。从事法律工作10年,从业至今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拥有优秀的法律服务团队,特别善长处理合同、婚姻、债券债务等诉讼及非诉案件,强大的法律团队分工合作,可以处理...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黄剑扬律师

电话号码:020-37733113

手机号码:13760829933

邮箱地址:13760829933@163.com

执业证号:14401201210034967

执业律所:广东励信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迎宾大道123号名高中心7层19室

法律常识

恋爱期间对方赠予的财物需不需要归还?

  摘要:恋爱期间相互赠与对方礼物是很正常的事情,但是分手,那些礼物该如何处理呢?在法律上来说,这些赠与的礼物需不需要归还呢?小编为您解答!

  恋爱期间互赠礼物的现象非常普遍,分手时双方产生的纠纷也不少。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1)恋爱期间互赠小礼物。恋爱时互赠小礼物、小礼品,分手时索回的,法院不予支持。

  (2)在恋爱期间互赠贵重物品。恋爱期间赠与贵重物品,双方分手时可以缩回。这种赠与实质上是一种默示的附条件赠与,即附加了结婚的暗含条件。如果双方婚前分手,即该条件未能成就,一方仍占有该贵重财产就没有法律依据,构成法律上的不当得利。

  (3)恋爱期间赠与“彩礼”。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4)恋爱期间“承诺”赠予,但实际未赠与。恋爱期间,一方因为一时的激动或爱情冲昏了头脑,挥笔写下《赠予***协议》等书面协议,承诺赠予,但后来因意外分手,受赠方并未实际获得赠予的,即便双方签署过赠予协议,法院也不支持该赠予关系。因为合同法中186条中规定的赠与合同是“要物合同”,在实际赠与之前,赠与方可以撤销赠予。

  (5)如果恋爱期间承诺赠与房产这种重大财产,后来分手或婚后离婚,如何处理?对此问题,《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和《合同法》的规定是一致的。《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即可以撤销赠予。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手机号码:13760829933

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迎宾大道123号名高中心7层19室

Copyright © 2017 www.gzhjyl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