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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黄剑扬律师 黄剑扬律师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律专业,广州市律师协会会员。从事法律工作10年,从业至今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拥有优秀的法律服务团队,特别善长处理合同、婚姻、债券债务等诉讼及非诉案件,强大的法律团队分工合作,可以处理...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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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黄剑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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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4401201210034967

执业律所:广东励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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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

金融机构的贷款合同有哪些内容

  贷款合同是指以金融机构为贷款人,接受借款人的申请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由借款人到期返还贷款本金并支付贷款利息的协议。那么,什么是金融机构的贷款合同?详细解答请看下文。

  1、金融机构的贷款合同为诺成合同,自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2、我国全面开放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除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暂不调整外,金融机构其他贷款利率不再设上下限。

  3、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

  (1)停止发放借款;

  (2)提前收回借款;

  (3)解除合同。

  4、在借款合同中,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5、利息的支付期限

  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

  (1)借款期限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2)借款期限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6、提前偿还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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