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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黄剑扬律师 黄剑扬律师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律专业,广州市律师协会会员。从事法律工作10年,从业至今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拥有优秀的法律服务团队,特别善长处理合同、婚姻、债券债务等诉讼及非诉案件,强大的法律团队分工合作,可以处理...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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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黄剑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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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4401201210034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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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

父母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的归属问题

  核心内容: 父母离婚后子女由谁抚养,子女的抚养权归属问题,夫妻一旦离婚,子女的抚养权归属通常就成为了整个离婚程序的焦点问题,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有对于父母离婚后,未成年人由谁抚养都有哪些规定呢?且看下文分解:

  ㈠、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属于哺乳期内,为保证婴儿的发育成长,一般应随母方生活。除非母方有下列情形:

  ① 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如癌症),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② 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指对子女有遗弃、虐待行为),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③ 因其他原因(如母方被判刑、被劳教、有严重残疾、母方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母亲品行不端如有赌博、吸毒、乱搞两性关系等恶习的),子女确无法随母生活的。

  ④ 父母双方协议2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的,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㈡、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主要考虑:经济状况、个人素质、生活环境、对子女的责任感、以及与子女的感情亲密程度等,但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① 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6条有明确规定;

  ② 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主要指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的情况。

  ③ 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其他子女指另一方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等。

  ④ 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⑤ 一方离婚后再婚困难的,可以作为优先因素加以考虑。

  ⑥ 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协助照顾(外)孙子女。

  ⑤-⑥不是法定的优先抚养子女的情况、

  ㈢、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随母生活发生争议的,应考虑子女本人的意见。

  ㈣、父母双方可协议轮流抚养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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