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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剑扬律师 黄剑扬律师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律专业,广州市律师协会会员。从事法律工作10年,从业至今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拥有优秀的法律服务团队,特别善长处理合同、婚姻、债券债务等诉讼及非诉案件,强大的法律团队分工合作,可以处理...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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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黄剑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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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

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的处理

  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合同转让,债权人通过债权转让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那么,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怎么处理?详细请看下文案例。

  【案情】

  2012年7月,星华公司以赊购方式向兴邦机械公司购买挖掘机五台,总欠款100万元人民币,约定2年内结清。2013年5月,兴邦机械公司与宇寰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双方约定兴邦机械公司将其对星华公司之债权转让与寰宇公司。债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兴邦机械公司未将该债权转让通知星华公司。2014年1月,寰宇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星华公司履行债务。星华公司辩称,该债权转让对其未通知,对其不产生效力,应驳回寰宇公司诉讼请求。

  【分歧】

  对于本案该如何处理,有以下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判决驳回寰宇公司的诉讼请求,理由是,兴邦机械公司未将该债权转让通知星华公司,该转让协议无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判决驳回寰宇公司的诉讼请求,理由是,兴邦机械公司未将该债权转让通知星华公司,该债权转让对星华公司不发生效力,应驳回寰宇公司的诉请。

  第三种意见认为,应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是,虽然债权人转让债权时没有通知债务人,但债权受让人起诉应视为债权转让的“通知”,法院应该直接审理,而不应驳回受让债权人的起诉。

  【评析】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意见。

  首先,该债权转让行为是合法生效的。债权转让系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双方行为,只要双方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该转让行为就合法有效。债权人转让债权没通知债务人,并不影响债权转让行为的效力。

  其次,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债权受让人并非原合同的当事方,其对债务人不具有义务关系,债权人对债权进行转让时,对债务人通知债权转让,理应是债权人应尽之义务。

  最后,起诉不能作为债权转让中的“通知”。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从对合同法的规定来看,“转让权利”与“通知债务人”之间用逗号相隔,语句结构上是同一主语,因此,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仅限于债权人,而不在债权受让人,不能将债权受让人起诉认定为债权转让中的“通知”。

  综上所述,债权受让人起诉不能作为“通知”的方式,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并不影响债权转让的有效性,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只是导致债权转让行为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受让人向债务人主张债权时,债务人有权拒绝,故应判决驳回寰宇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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