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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剑扬律师 黄剑扬律师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律专业,广州市律师协会会员。从事法律工作10年,从业至今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拥有优秀的法律服务团队,特别善长处理合同、婚姻、债券债务等诉讼及非诉案件,强大的法律团队分工合作,可以处理...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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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黄剑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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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涉外离婚,财产该怎么分割?

  摘要:在涉外婚姻中,如果双方的感情走向终点,时常要面临诸如分割财产、争取子女抚养权等问题。那么,财产分割问题能不能适用我国法律呢?我们具体讲述。

  在涉外离婚中,财产分割通常需要按照以下原则来处理:

  第一,男女平等原则。

  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第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第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第四,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第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

  有一点需要特别注意,那就是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也就是说如果涉外离婚男方双方中有人要求分割房产的,房产又在国外的,那么是不能用中国的法律判决的,正是因为涉外离婚涉及的法律很多,而且相关程序较为复杂,为了更好的保证当事人可以拿到属于自己的财产。建议当事人可以聘请涉外离婚专业的律师代为诉讼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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