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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剑扬律师 黄剑扬律师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律专业,广州市律师协会会员。从事法律工作10年,从业至今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拥有优秀的法律服务团队,特别善长处理合同、婚姻、债券债务等诉讼及非诉案件,强大的法律团队分工合作,可以处理...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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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黄剑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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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

借款未约定还款顺序怎么办

  摘要:借贷关系中,当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本金及利息时,是以先息后本的顺序还是先本后息的顺序予以抵充?借款未约定还款顺序怎么办?下面由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借款未约定还款顺序怎么办?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

  (1)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2)利息;

  (3)主债务。

  因此,民间借贷中未约定先还本金还是利息如何确定还款顺序的,应当先还利息,再抵充本金。

  2、民间借贷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利息的支付时间及本金和利息的还款顺序,避免双方对到期支付的款项是利息还是本金产生争议。

  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怎么办?

  《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在借款合同(借条)中未约定还款期限的,根据合同法第206条的规定,出借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偿还,在作出催告之前,出借人根本无法知道借款人是否会在其确定的合理期限内还款,也就不可能知道其权利会否遭到侵害。因此,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合同,诉讼时效应从出借人确定的合理还款期限届满之日的次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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